职务发明奖励与报酬相关法律分析缩略图

职务发明奖励与报酬相关法律分析

职务发明是指劳动者执行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但如果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法律明确了用人单位向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支付奖励报酬的义务。但是,不少企业并不了解职务发明需要向发明人、设计人支付奖励和报酬,或不愿意支付该奖励、报酬,从而引发相关纠纷。本文就职务发明中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报酬详见问题进行分享,欢迎讨论、指正。
一、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得奖励、报酬的条件
《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由该条可以得知,在单位被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下(非专利提交申请或受理条件),单位应当对该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进行奖励。另外,在专利有效期内,专利被单位实施或转让或许可的情况下,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报酬。
二、关于“发明人“的证明

发明人只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职务发明合法有效存在,以及单位对职务发明进行了实施或许可或转让并获得了利益等事实就能享有职务发明奖酬请求权。如何证明自己是“发明人”?专利著录事项中所记载的信息具有公示效力,在无其他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应认定专利著录事项中记载的发明人即为专利的实际发明人。如果不是记载在专利著录事项中的发明人,那劳动者需要从涉案专利的完成时间、专利申请时间、自身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等证据来证明自己是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三、关于支付奖励和报酬主体的认定

一般来说,《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单位”是指与发明人、设计人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但实际中,申请专利的主体、实施专利的主体、对专利进行许可或转让的主体可能并非用人单位,有可能是用人单位的母公司、子公司或其他属于同一主体控制下或同一企业集团内的主体(以下简称“第三主体”),这种情况下,从鼓励发明人发明创造的角度,认定企业集团与相关成员公司的意思具有一致性、行为具有统一性、利益具有共同性,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按相关规定对发明人、设计人支付奖励和报酬,同时第三主体也应当对此该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9)苏05知初1041号)

四、职务发明奖酬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双方没有约定也未在其规章制度中规定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每年向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报酬,或者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请求支付职务发明报酬作为一种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在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约定职务发明奖励、报酬支付的情况下:如专利还在有效期的,发明人、设计人在该期间内均有权请求单位一次性支付职务发明报酬,诉讼时效自单位拒绝支付之日起算三年内;如专利已无效或有效期已届满前发明人、设计人未提出请求支付报酬的,诉讼时效自无效之日或有效期届满之日起算三年内。在单位与劳动者有约定职务发明奖励、报酬支付的情况下,请求支付的诉讼时效自单位应当支付之日起算三年内。

五、奖励、报酬的形式和标准

奖励、报酬的形式

奖励、报酬的形式可以是现金,同时,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也可以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奖励、报酬的标准

1、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可对职务发明签订合同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职务发明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2、在单位没有前述约定的情况下,单位按照以下规定,对发明人、设计人进行奖励:

相关规定法条具体标准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

 

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由上述规定可知,对于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报酬,以约定优先,无约定的,参照上述规定计算奖励、报酬。如果专利被转让、许可的方式获得具体金额的利益,可以在扣除合理的成本和费用后,按照相应比例计算得出报酬。但用人单位通过自身实施专利获得经济利益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专利实施成果转化成多少实际营业利润,如何认定专利对整个产品利润的贡献率,没有一个准确的标准,这使得实施专利的收益难以计算,且发明人往往难以获取相关的销售数据、价格、利润证据,更使得发明人报酬难以计算。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只能根据行业、已知产品销量、行业中产品整体利润率、专利对于产品的贡献率等情况,以及结合法律规定的利润提取比例,酌情计算出合理的报酬。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9)最高法知民终230号案中,单位在专利有效期间曾多次提起专利侵权纠纷诉讼,主张实施了专利技术,且该专利技术为单位带来经济效益,多起诉讼的侵权赔偿数额合计1125000元。一审二审法院酌情认定原告合理的报酬为20万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721号案中,法院根据双方认可的专利产品销量,类似产品合理价格和行业整体利润率等因素酌情认定发明人报酬为30万元。

六、关于专利被无效情况下发明人或设计人是否有权请求支付报酬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对于单位而已,在前述规定的情形下,无效不具有溯及力,也即是单位在专利无效前基于判决、裁定、已经履行的许可或转让合同而取得的收益不受无效影响,单位在专利无效前利用专利获益,故单位应当支付前述情形下发明人或设计人报酬。但除前述情形外的情形,如单位自行实施专利,因专利被无效后,专利视为自始无效,发明人在专利被无效后请求支付报酬已经丧失请求权基础,不予支持。

七、对企业的建议——制定合法有效的职务发明奖励与报酬制度

企业需要把握专利奖励报酬制度“约定优先,法定为辅”的原则,在合理的范围内约定奖励、报酬的标准,制定企业自身的专利奖励报酬制度。若单位约定的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只要在合理范围内的,可以适用该约定标准;至于具体的“合理”标准,并没有相关条文的明确规定或指导性案例给出参照标准,仍然是个案中由法官综合考虑企业自身的性质、所处的行业发展状况,专利的实施特性及其营利情况进行酌定。

那么,制度合法有效的专利奖励报酬制度需要满足哪些要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7)粤民终745-756号民事判决书指出:“规章制度规定的对发明人的奖励方式和数额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二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三是须向劳动者公示。任何取消发明人依据法律享有的权利或者对权利的行使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规定都是与法相悖的,应当认定为无效”。用人单位无权设定与发明人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无关的条件,来排除、限制发明人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故企业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职务发明报酬制度,并向劳动者公示,同时制度内容不得设定无关条件排除或限制劳动者获取奖励报酬的权利。

另外,企业也可与劳动者签订奖励与报酬协议,明确奖励发放的时间、发放标准、发放方式等,特别是对实施专利获得的营利利润的计算标准、专利技术对产品利润的贡献率等做出约定或确认,以免双方产生争议。

企业若采用的是“集团知识产权集中统一管理模式”对专利技术资产进行管理,那么在与发明人签署职务发明相关协议时应尽可能对发明奖励和报酬的责任主体进行明确。

作者:黎芯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