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的规定,符合作品条件的产品设计图受著作权法保护。对作品的复制行为包括“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复制的形态包括“平面到平面、平面到立体、立体到平面”,那么,未经产品设计图著作权人许可,根据产品设计图作品生产、制造具有实用功能的工业产品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回答。本文将引用佛山市紫蝴蝶陶瓷有限公司(原告)与佛山市屋面瓦之家陶瓷有限公司(被告)、景德镇泽华光伏陶瓷有限公司(被告)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来分析。
原告主张其享有涉案图形作品的著作权,两被告生产、销售的瓦片与其享有著作权的平板瓦设计图构成一致,从而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法院认为:原告实质上主张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涉案作品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因此本案最核心的问题是从“平板瓦设计图”到“平板瓦产品”的转化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即是否构成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判断从“平面到立体”的转化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要视具体的著作权客体而定。一个工业产品只有既具有使用价值,又具有欣赏价值,亦即实用性与艺术性兼备的客体,才能具有独创性而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受保护的客体。本案中的平板瓦产品属于具有实用功能的工业产品,超出了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保护范围,并不具备艺术价值,因此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产品设计图本身虽然可以作为图形作品而受到保护,但是如果按照设计图制造了立体产品,不应当认定是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因此,被告屋面瓦之家按照产品设计图生产瓦片的行为,是生产工业产品的行为,而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
简单来说,如果按设计图制造的产品构成作品,那么该制造行为认定为对设计图的复制,也就是构成侵权。
从立法宗旨来看,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表达,不保护其思想,所以对产品设计图的保护仅限于其本身线条、图形的表达,而不保护其显示的技术信息、设计方案。按产品设计图制造出工业产品的行为,往往是实现其技术方案、设计方案,这两者好比“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权利人希望予以保护,可以依照专利法或者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关规定,寻求权利保护。